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7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並有建築廢棄物於現場。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為債務人占用,無出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53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