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暫編1363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現場觀之7之3號第一層現作為停車用,並非本次拍賣標的。其上第二層為債務人提供第三人作為咖啡廳使用,據債務人稱有 訂定租賃契約,惟現場並無提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2.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 場債務人除不確定是否為海沙屋,其餘則表示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座 落土地,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 地,未曾與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其等與土地所有人之占 有關係。
4.
本標內暫編136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 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5365號函略載:新北市瑞 芳區汽車路7之3號,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