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暫編1364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現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尚有生活用品。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就暫編1364 建號其上尚有
5.
4樓,債務人稱其與其他所有權人約定由其使用1樓且有共用樓梯,惟 其他樓層非本次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6.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 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汽車路14號座落土地, 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未曾與 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其等與土地所有人之占有關係。
8.
本標內暫編136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