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春18264

彰化縣社頭鄉新厝段19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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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8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0
保證金:
20
總坪數:
58.8
坪單價:
1.7萬/坪
持分地坪:
58.8 坪
總現值:
61.6 萬
拍後增值:
-38.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厝段 192地號,面積 777.2 m2,持分 1/4,100 萬
法院筆錄 (5)
2.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出入通 道及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 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依謄本所示,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據田中地政事務所函稱: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第4項及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提供興建農舍 之土地拍賣或移轉時,農舍之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又土 地領有
7.
社鄉建字第11952號使用執照。上述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厝段 192地號
777.2 m2 × (1/4) × 3,168 元 - 100 萬元
= -38.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8
2拍 不點交
32.1 坪 / 200 萬
2025/7/1
2拍 點交
131.1 坪 / 2,984 萬
2025/6/18
2拍 點交
26.2 坪 / 230.4 萬
2025/6/19
特拍 不點交
101.8 坪 / 701.4 萬
2025/6/19
特拍 不點交
457.1 坪 / 366.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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