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春18264

彰化縣社頭鄉新厝段192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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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1 ~ 2025/12/1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4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58.8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58.8 坪
總現值:
61.6 萬
拍後增值:
-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厝段 192地號,面積 777.2 m2,持分 1/4,64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5/7/8,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1.7萬/坪,流標
2拍,2025/8/5,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3拍,2025/9/2,總底價 64萬,保證金 12.8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出入通 道及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 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依謄本 所示,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據田中地政事務所函稱: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第4項及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提供興建農舍 之土地拍賣或移轉時,農舍之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又土 地領有
4.
社鄉建字第11952號使用執照。上述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厝段 192地號
777.2 m2 × (1/4) × 3,168 元 - 64 萬元
= -2.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25
1拍 不點交
14.3 坪 / 51 萬
2025/9/25
1拍 不點交
21.8 坪 / 150.5 萬
2025/9/30
1拍 不點交
3.9 坪 / 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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