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4地號土地部分為2個門牌房屋座落,部分為鐵皮車庫,其餘為雜木林,336地號土地部分為6個門牌號碼房屋座落,其餘為雜木林,地上物及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214及336地號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