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 木叢生,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七段317巷59弄7號三合院占用, 另有一無門牌號碼之建物;部分有種植竹林、樹木,此部分經債權人查報為第 三人薛○○所種植。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植栽,且其使用土 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 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此部分經債權人查報為共有人所種植。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或植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 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 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謄本上載主登記次序9至57公同共有,未會同申請,欠繳遺產 稅,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及植栽占用,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等 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 宜。又如有植栽、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 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植栽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
6.
第460條之1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有部分為道路,而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均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