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債務人已搬走,38建號建物現 無人居住,且無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610地號土地為 湖口鄉北窩路之現有道路(約於161號屋前方之道路);596地號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均為雜樹 林;623地號土地部份有種植蔬菜,部分有一小水池,其餘部分目視所及均為雜林、雜草地;62 5地號土地位於628地號之後方,目視所及亦為雜樹林;628地號土地部分為38建物坐落、部分為 前開房屋四週之空地,部分有房屋坐落(門牌:湖口鄉北窩路181巷36號)、部分則為房屋間之 道路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
7.
628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 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 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 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 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 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38建號建物之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 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 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625地號土地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 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 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628地號土地及38建號建物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 地及建物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