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債務人已搬走,38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且無足 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10地號土地為湖口鄉北窩路之現有道路(約於161號 屋前方之道路);596地號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623地號土地部份有種植蔬菜,部分有一小水池,其 餘部分目視所及均為雜林、雜草地;625地號土地位於628地號之後方,目視所及亦為雜樹林;628地號土地部分為 38建物坐落、部分為前開房屋四週之空地,部分有房屋坐落(門牌:湖口鄉北窩路181巷36號)、部分則為房屋間 之道路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 為處理。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
11.
628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 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2.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 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3.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 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 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 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15.
38建號建物之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 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7.
625地號土地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 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 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8.
628地號土地及38建號建物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依本 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 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對非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無優先承買權,但仍須受拍賣條 件之拘束,詳後述)。因
19.
623地號土地及其上38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倘行 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合併承買,且因38建號建物係屬農舍需與其坐落之基地即
20.
62 3地號土地併同移轉,故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讓由非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合併買受,對本標其餘未優先 承買之土地亦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注意。另基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1.
628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
22.
623地號土地及38建號建物一併 承買,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亦不得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3.
38建號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 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 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十六、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2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