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4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 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944-1地號土地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其中940地號土 地有建物數棟占用(其中有同段98建號建物),944地號、940-1地號土地是否有 建物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知,又因前開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 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 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940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物使用執照紀錄,處分上是否受 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共同設有抵押權設定,宜合併拍賣,拍定後抵押權塗 銷。
8.
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倘有通行權相關爭 議,請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處理。
9.
本標別拍賣之940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 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