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1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坐落。查封現場有債務人之親屬在場,系爭建物1樓屋內為客廳、廚房、後面房間為增建,2樓 有神明廳及2間房間,3樓為鐵皮屋加蓋之增建,1樓前面騎樓為鐵皮屋加蓋增建,據債務人之親 屬稱目前系爭建物無人使用,另據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查訪函,拍賣之系爭建物深鎖,無人 在場,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建物現況及使用情 形屬實,又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