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宜合併拍賣,其中
2.
382-1地號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65地號 土地為道路用地供通行使用,其中382-
3.
382-2地號土地有所有人不明之建物 數棟(其中有門牌號碼:東勢鄉民權路107號房屋)及庭院占用,因建物與土地 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不點交。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382-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 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六、本標別拍賣之
7.
382-1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土地時, 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 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 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又因部分土地 優先承買造成通行權相關爭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9.
382-2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 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