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5地號為雜林;1951地號部分雜林,並有一鐵皮 造地上物占用,土地為何人使用不明,且均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均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身分為限,投標時應檢 具原住民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賣,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其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自理;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