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2月1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之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因距離太遠,僅得遙指,無法確定是否有車輛可通行之道路,依航照圖 為判斷,土地上應為雜樹林而無建物佔用,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 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 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投標人應檢附載明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不得投標應 買。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 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