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3執全84號假扣押卷內執行筆錄記載,債務人李妍菲稱編號1建物面向大門左邊由入口 處至廁所前300坪面積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鼎睿鋼鐵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 金每月新臺幣20萬元。再者,本件於114年1月20日至現場測量時,據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記 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至7建物坐落,建物現為工廠、辦公室及宿舍使用;債務人李妍菲稱除前 開出租部分外,其餘建物為債務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興錩公司)使用。本件拍定後 僅就債務人興錩公司使用之拍賣建物部分點交,承租人使用之編號1建物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僅拍賣編號1土地及編號1至7建物,前開建物所 設置之太陽能變流器、太陽能PV模組等太陽能設備動產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5至7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等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