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1-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座落數棟建物,部分空 地,是否有私設道路以鑑界為準。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 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3.
231-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231-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231-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23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定之。六、
11.
231-2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 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 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