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坐落,惟龜洞段11 4建號建物為民國前70年之建物且未經測量,無法確認現坐落之三合院是否即為 114建號建物,且現況面積與平面圖不完全相符,亦無法測量,編號2土地為三 合院前面一小塊空地;本件債權人就建物部分撤回、不予執行,故本次僅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關廟區中崙街38號 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5.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坐落其上之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惟查債務人為 龜洞段114號建物所有權人之一,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及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6.
第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規定適用),又建物占有權源 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