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 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7地號上有宗祠一筆,多為 雜林竹木;18地號上有墳墓一座,並有種植芒果樹,其餘亦為雜林竹木;2 3地號上有種植竹子。據債權人鄭秭育在場稱,17地號上之宗祠係土地其他 共有人興建,為祭祀之用;18地號上之芒果樹亦為土地其他共有人所種 植;23地號上之竹子係伊種植的,該土地有嚴重塌陷之情形。復據債權人 鄭秭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具狀陳報,17地號上有鄭氏宗族納骨塔一座, 為共有人所有,另竹林、麻竹筍為債權人鄭秭育所有;18地號上有共有人 墳墓一座及果樹,北邊土地已下陷;23地號上之竹林、果樹為債權人鄭秭 育所種植,但土地大部分已嚴重下陷流失;上開3筆土地均無連接對外道 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外,土地坡度陡峭,17地號 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18地號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3地號 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 物、地上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 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 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 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又土地共有人 如與本件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本件共有人順位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5.
1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 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 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 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 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