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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114年3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三筆土地相連,部分為清泉教會前之道路、部分位於道路下方,為雜林、雜草 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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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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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買資格:本件拍賣三筆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 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據本院前案(111司執43836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278-3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保護區、27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278-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為綠地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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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