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目視無 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均為雜樹林。本院復於113年10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 員指界:拍賣土地因無路可通人、車,目視所及與航照圖示應為雜樹林,因面積很大,有無其他之 私人道路可通行無法得知等語,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 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 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 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 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 標無效。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