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 件,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