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其上有門牌五峰鄉桃山村桃山38號房屋座落,另部分為雜 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7.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 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