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林。惟 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 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 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