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部分則有房屋(門牌:新竹縣玉峰鄉大隘 村大隘28之12號)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坐落於拍賣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 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 房屋坐落基地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但如 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