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其上並有一水塔占用,惟土地上之水塔並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放置於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水塔占用部分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 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 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