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 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 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