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相連,土地現均係雜草空地,且僅1831地號土地有臨路、其餘土 地均未臨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 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 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之196-42地號、179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標示部記載「依地籍圖 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 語。故本件拍賣之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複丈結果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實際面積 與登記面積不符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雖為信託財產,但據信託法第12條規定,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