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72地號與1173地號土地相鄰,上有兩棟 建物,另有部分菜園。建物使用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7.
除19建號建物外,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土地上菜園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