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高樹鄉公園段800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部分面積 為道路及灌溉用的水利溝渠,另有部分面積為鐵皮屋建物,據本院現況調查筆 錄記載上開建築物為第三人李宗德興建,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第三人李宗德興建之鐵皮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 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李宗德間就屏東縣高樹鄉公園段800地號土地與其 上鐵皮屋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能否繼續使用屏東縣高樹鄉公園段800地號土 地,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 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