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履勘時,現場為三樓磚造建物(建物登記謄本登記為二層樓)。一樓後方有增建, 債務人母親稱後方增建是自家興建(無門牌),有門可出入(惟門鎖壞掉,無法開啟)。房屋有漏 水
4.
3樓)及壁癌,無非自然死亡。另三樓部分係增建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
7.
531-6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合計1 8.59平方公尺。該拍賣建物占用第三人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將來拍定後,該建物與其座落第 三人土地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85-1建號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屬違章建築(或),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 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次拍賣之建物有壁癌狀況,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有壁癌及漏水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