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部分有 圍牆、樹木及果樹,部分係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該土地做為種植果樹使 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