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公67795

臺南市七股區三合段31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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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2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
保證金:
5.6
總坪數:
7.1
坪單價:
4萬/坪
持分地坪:
7.1 坪
總現值:
11.7 萬
拍後增值:
-1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10地號,面積 708 m2,持分 14/1000,2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37地號,面積 108 m2,持分 83/1000,6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42地號,面積 320 m2,持分 14/1000,2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310地號土地部分係空地,其上坐落數棟磚造 及鐵皮建物(無門牌),另有門牌號碼七股區大埕234號之建物坐落;337地號土 地係巷道;342地號土地部分係巷道,部分雜草空地。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 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9.
本件拍賣31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 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六、上開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確係本件土地 共有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0.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10地號
708 m2 × (14/1000) × 5,500 元 - 20 萬元
= -14.5萬元
2.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37地號
108 m2 × (83/1000) × 5,500 元 - 6 萬元
= -1.1萬元
3.
臺南市 七股區 三合段 342地號
320 m2 × (14/1000) × 3,008 元 - 2 萬元
= -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5
1拍 不點交
10.9 坪 / 42 萬
2025/11/19
1拍 點交
91.5 坪 / 1,068 萬
2025/11/18
1拍 不點交
20.9 坪 / 20 萬
2025/11/11
2拍 不點交
516.2 坪 / 320 萬
2025/11/11
2拍 不點交
111.9 坪 / 400 萬
2025/11/4
特拍 部分點交
30.6 坪 / 583.2 萬
2025/11/4
特拍 不點交
123.9 坪 / 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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