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有些微漏水、壁 癌,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 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7.
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9.
本件拍賣價格參考114年度司執字第19747號案件特別減價拍賣價格核定底價。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