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部分坐落門牌號碼七股區樹林116-1號建物,部分 屋前空地、部分屋旁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坐落部分三合院及部分屋前、屋 後空地,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8.
本件拍賣價格參考114年度司執字第19747號案件特別減價拍賣價格核 定底價。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 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 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 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