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建物(門牌七股區樹林103號)坐落,上開地上 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114年度司執字第29690號案件鑑價報告內容核定拍賣 底價。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