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編號2土地 上除拍賣之建物外,另有數間房屋座落其上,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1樓有佛桌且牆壁多次壁癌,2樓後方陽台有 塌落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道路,編 號2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雜草空地,係爭建物2樓後方陽台因颱風侵襲 致部分塌陷,現況未修建,3樓屋突部分亦因颱風損害,現況已重新修建,目前由債務人及其親 屬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土地部分可能遭鄰地建物占用,惟實際占用位置及面積因未經測量無法確定,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