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七筆土地目前休耕狀態。又據鑑 價報告所載,編號
2.
2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其餘皆為閒置農地。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3至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 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後,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 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2土地使用分區屬部分「無」非都市土地,部 分「農一」第一種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 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如有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占 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 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