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上有數間建物,編號2土地為道路,另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房屋有滲水。依鑑價報告照片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數棟、空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編號1建物現況有壁癌、部分滲漏水之情形,另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載,編號1土地有同段
3.
40建號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8.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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