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130044乙

臺南市七股區篤加段151-138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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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1.3
保證金:
26.3
總坪數:
364.5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364.5 坪
總現值:
60.3 萬
拍後增值:
-71.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1385地號,面積 2,410 m2,持分 1/2,131.3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民國114年9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1-1385地號現為雜樹 草,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51-1385地號無明顯界址,雜草叢生。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1385地號
2,410 m2 × (1/2) × 500 元 - 131.3 萬元
= -71.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14
1拍 不點交
111.9 坪 / 256 萬
2026/7/14
1拍 不點交
7.5 坪 / 12 萬
2026/7/14 ~ 2026/10/13
應買 不點交
402.7 坪 / 244.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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