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到場執行。現場為菁桐鐵道文物館以販賣紀念品。在 場人潘○○稱其係向債務人何元富承租建物,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已簽九年約。本件建物外觀上為木造三層 建物,有水有電,位於菁桐火車站旁。
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估價師到場執行。本件建物之
3.
三層均 需由一樓室內梯通往,無獨立出入口。在場人另提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民國104年間就本件標的2樓 前段及三樓應全部拆除之函文。
4.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至現場鑑價,一樓目前販售紀念品,二樓為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估價師判斷二樓應 為C鋼支撐,地板為鐵板塑膠貼皮。屋內嚴重漏水。二樓擺放大量貨物、雜物。承租人稱,三樓需藉由二樓戶外之 貨物梯,非常不堅固。三樓目前有擺放床及作為浴室使用。
5.
據民國114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平溪區菁桐車站旁,坐落於菁桐段
8.
590地號土地上之加強磚造、磚造、木造,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之
9.
2樓作為商店門 市,3樓作為居住使用。1至2樓有室內樓梯上下通往,2至3樓則需由屋外升降梯出入,建物外觀老舊。」等語。
10.
據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46162558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建物登記謄 本內容所示,本件4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菁桐段
13.
590地號土地,坐落基地均 非本件執行標的,法律占用權源不明,若有實體法上之爭議,則須由訴訟確定之。 (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14.
本件係拍賣43建號建物,該建物所占用之菁桐段
17.
59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