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162號住戶即債務人親戚潘○秀協助開門。據 潘○秀稱標的現由共有人胡○良及其女兒居住,債務人未住於此,1樓有神明廳,經詢1樓已無 出租他人做生意,3樓為鐵皮加蓋,漏水嚴重,濕氣很重,地下層做為廚房使用。
3.
117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稱為上開房屋坐落基地,房屋全部占用。
7.
本件拍賣1172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8.
本件16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
9.
12 06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占用面積:1175地號57.14平方公尺、1178地號29.57平方公 尺、1187地號22.65平方公尺、1191地號22.67平方公尺、1206地號0.38平方公尺),經
10.
1 191地號土地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及
11.
1187地號土地部分所有權人稱上開建物 無占有法律權源。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件建物經查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
1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 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均 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