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未臨道路,土地上係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雜木樹 林。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簽訂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