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混凝土鋪面之空地,部分土地上有一鐵皮建物及一座墳 墓;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