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嗣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及一棟未完工之三層鋼骨建物,部分為空地。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民國114年12月4日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拍賣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7.
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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