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 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東港都市計畫(63.06.
8.
本件拍賣標的83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 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