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家屬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 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 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 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東港都市計畫(63.06.
8.
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 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
10.
1202地號土地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法定空地面積25.92平方公尺」,1207地號土 地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法定空地面積36.96平方公尺 法定空地面積25.92平方公 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