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38-38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且存有增建之745建號建物座落其上,又上 開土地及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點交。惟拍定(承受、 應買、承買(購))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 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東港都市計畫(63.06.
7.
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 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 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 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 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 死亡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 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存有增建,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就該增建部分,無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 次建物登記,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日 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其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113年6月6日東地字第03299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內容: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 權,在未辦預告登記塗銷前,不得移轉,義務人:林郁寬,限制範圍:全部,113年6月12日登 記。」嗣如經本院拍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於囑 託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塗銷上開登記,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注意。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