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陽光社區總幹事陳○興稱,本件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106地號為新店區秀岡二街陽光 社區內之道路,其範圍為秀岡二街137號至125號前方、69號至79號前方,及95號至107號前方; 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0日函復經查訪,有不願具名之保全人員稱有一名男性居住,惟 與本院113年4月24日查封履勘時之狀況不符,以本院查封履勘時之狀況為準;依經濟部水利署 臺北水源特地區管理分署113年4月3日水臺建字第11353014220號函覆,106地號土地領有本署核 發之89水建字第021建造執照及91北水使第007號使用執照;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 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75678號函,本件拍賣之82地號、106地號土地皆為本件拍賣之20建號建 物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1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833939號 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113年6月20日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 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 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1年7月31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 「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經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8339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4.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75678號函所載,關於外國人取 得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之限制,需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 序」先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拍定人即可 持本院執行處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是以,若係外國人投標,需檢附經新北市政府 地政局核准之標購資格證明文件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