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60地號土地則為148建號建物前方之木製搭建 2層前庭所佔用,148建號物之2樓及前方木製搭建前庭均為增建(即564建號建物),木製搭建前庭已有 毀損,且屋內堆放很多雜物,無法上至二樓之木製搭建前庭,據債務人父親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家屬居 住使用,債務人在監服刑並未居住於建物內,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債務人父親稱拍賣建物有漏水情 形,地震牆壁有龜裂,但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 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 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 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
5.
564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26.53平方公尺,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