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查封時,在場共有人稱:房屋係其與家人居住,債務人未住於此,無凶宅等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六、51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