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別建物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3樓天花板有夾層,但無法上去,夾層不在1603建號建物之測量範圍內。據親屬稱房間遇下雨會漏水、部分地板破裂、部分房間牆壁及天花板有壁癌等語,債權人並陳報建物頂樓神明廳木質天花板崩壞。1398建號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請應買人注意。六、160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58‧51平方公尺、3‧6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8.
4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1─2種住宅區。4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本宗土地市地重劃區」,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0.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