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1位於臺中市潭子區祥和路106巷41號大廈後方,部分有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空地及雜樹林;土地2上有無門 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應買人應就應買資格為 注意,並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